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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精神,对投案自首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给予宽大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主动到公、检、法、司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罪行较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越狱逃跑的罪犯或者羁押期间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原则上不予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视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其它强制措施。
四、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在本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可委托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公安司法机关先代为投案的,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均按主动投案自首论处。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重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犯罪嫌疑人。为在逃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其伪造、毁灭证据,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所有公民都有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对知晓的在逃人员线索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将给予重奖,并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员的秘密和人身安全。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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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