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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他人殴打致伤,且已向派出所报案,现付医疗费数仟元,派出所既然受理该案,为何不向对方索要我的医疗费用?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9-02 点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性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视情可以依法调解处理,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查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实行民事处罚和刑事(行政)处罚分离,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和行政行为的处罚。但我们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困难,一般要求嫌疑人垫支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对于不垫支的,法律没有强制措施,只能请受害人到治疗结束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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